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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过量死亡 酒友担责40%

2011-11-03 00:02:59 来源:


喝酒过量死亡 酒友担责40%

作者:郑州管城区法院:梁刚 王卫霞  发布时间:2009-06-17 16:43:41


    在完工的前一天晚上,张某的几位朋友要求他请客吃饭以表庆祝,饭间,张某因不胜酒力喝过量致其酒精中毒死亡。事后,张某的家属李某等人遂将侯某等5酒友告上法庭,要求其担责。612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侯某等5人向李某等6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5538.94元。

    死者张某家属李某等6人诉称,张某生前从事锅炉安装及维修工作,曾给侯某等5人投资开办的位于十八里河镇河西袁村附近的砖厂提供过锅炉安装劳务。在锅炉组装完工的前一天晚上,侯某等人执意要让张某请客吃饭,以表示庆贺,无奈之下,张某只好答应请侯某等5人一起吃饭。六人便来到附近的一家饭店。席间侯某等人,多次对张某进行劝酒、敬酒,最终张某不胜酒量,又加上年岁已高,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张某家属李某等人认为,侯某等人对张某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张某头发斑白,年岁已高,不宜过量饮酒,而五侯某等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得到;二是张某本身酒量很小,他们也是知情的,因在此之前,侯某等人也曾两次与张某共同吃饭饮酒,当时张某不胜酒量,侯某等人也是知道的;三是张某为人忠厚不善言辞,在酒席上很难推辞侯某等人的劝酒;四是在酒后侯某等人明知张华轩站不稳、身体摇晃、语言不清,却未及时发现张某的异常反应,由于他们的疏忽大意,使得张某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最终在医院接到病人的时候,病人已去世;明侯某等人明知张某已经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智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仍不将其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甚至连其家人也未通知,而是自己用车将其运往路途较远的医院,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张华轩就已死亡。李某等6人还认为,侯某等5人对自己亲属的死亡,有严重的过错,因他们在劝酒过程中,无人主动制止,放任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侯某等人应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侯某等5人辩称,死者张某组织宴请他们一同喝酒,他们在喝酒过程中并无劝酒、斗酒等行为。张某醉酒后,他们已经尽到了注意、通知、抢救及照料的附随义务,并无过错。李某等6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与侯某等人的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醉酒后发生死亡,如果是酒精引起的话,也是张某自己不控制,过量饮酒造成的,是唯一的过错方,张某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张某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他们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侯某等5人与张某一同吃饭,饭后张某从饭店出来时,有点站不稳,走路有点晃,已有醉酒现象,在张某年事已高又有醉酒表现的情况下,侯某等5人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20081212日晚830分时许侯某与张某等6人吃完饭一同回住处,到达砖厂后侯发现张某的情况下不好,直至1025分许他们才把张某送到郑医院,张某错过了救治时机,造成了醉酒身亡的结果。故侯某等5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张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死者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结合此案案情,法院酌定侯某等5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张华轩承担60%的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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