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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二审)代理词
2011-04-03 00:27:36 来源: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XX的委派,依法接受当事人XX的委托,参与本案开庭审理,通过对案件的了解,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上诉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国用(98)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XX是本案纠纷土地的土地承包权人。其中包括:a、XX县西关村委会及多名西关村干部、村民的书面证词证实本案纠纷土地是上诉人XX自1990年就承包的菜地;b、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西关村代表到庭承认了本案纠纷土地是上诉人XX所承包种植的耕地;c、一审法院(2009)吉行初字2号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与西关村1990年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该宗土地。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诉人就是本案纠纷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人。XXX县人民政府为他人违法颁发国有土地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业已存在的土地承包权,上诉人自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吉国用(98)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基于以上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是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的。
二、被上诉人XX县人民法院颁发吉国用(98)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一)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未尽到调查审查义务、超越审批权限审批耕地,依法应予撤销。
1、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藉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十三条规定:“土地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籍调查。” 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包括XX县西关村委会及多名西关村干部、村民的书面证词都相互证实该宗涉案土地是上诉人XX所承包的菜地,属于耕地。其次,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西关村代表也到庭承认了这块地为上诉人XXX所承包种植的耕地,且上诉人与西关村在1990年就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该宗土地。但是,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在权属审核过程中未核实清楚该宗土地是否属于耕地、是否已经存在承包经营权等问题的情况下,就轻易的通过审批,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证书,程序上存在明显漏洞。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涉案该宗土地是耕地,文件中填写的“非耕地”实际上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其次,征地协议中报批的耕地面积达到3.6亩,征用面积已经超越了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应依法确认无效。
(二)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权属不清,存在非法多占集体土地的问题。
1、从登记资料上看,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XX建行)所申报土地面积是征地协议上所填写的3.6亩,约合2400平方米,并且审批文件中填写的均为3.6亩,但吉国用(98)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却登记为2866平方米,多出征用、审批文件中0.7亩,约460平方米,明显存在多占、超占土地的严重问题。
2、被上诉人代理人辨称说,多出来的面积是砌坝修防洪墙所致,属于确权行为产生的结果,和征地行为无关。当上诉人要求其提供多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相关证明时,被上诉人却含糊其辞一再推脱。而依据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XX县西关村委会证明证实:“多出、超出3.6亩的土地面积为西关村委会集体所有。”上诉人不清楚的是,被上诉人在未经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违法多占、超占集体土地,是在确什么权?难道说被上诉人想确谁的权就确谁的权?被上诉人未经征地程序和确认程序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土地登记成国有土地,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在土地登记审批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更是超越权限审批耕地,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撤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 的吉国用(98)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李白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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